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3年6月1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23〕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或机构。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二章 设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每年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我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对合作银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上一机制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25%的补偿。本风险补偿机制与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联动,最高风险分担比例为75%。
第五条 本章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第六条 本章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区金融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章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
第八条 本章所称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细则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
第九条 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精准补偿、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十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划定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为准。
(二)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其后续版本划定。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笔贷款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关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
(二)贷款合同中明确该笔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本
细则将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视为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本细则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担保视为无第三方担保)的贷款,且该笔贷款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如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向同一借款人(本细则将小微企业与其企业主视为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则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该笔贷款应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五)该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发放且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划分的不良贷款。
(二)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30天,但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
第十四条 年度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补偿标准和比例的计算方法:
(一)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未超过2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25%;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超过2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5000万元与该总额之比(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数字)。
(二)单一合作银行在同一年度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达到该合作银行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的放款金额的3%时,当年度暂停受理该合作银行新增补偿申请。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配套操作规程。
(二)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并督促合作银行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
(三)负责开展合作银行遴选,并对合作银行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补偿资料),审定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并监督指导合作银行及时尽责处置不良贷款,确保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合作银行报送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贷款数据进行汇总,建立台账。
(二)负责受理汇总申报补偿资料,建立台账。
(三)负责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初审,建立台账。
(四)负责对已经通过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
(五)负责对已经获得补偿资金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区财政。
(六)负责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资金返还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
(七)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上述台账资料。
(八)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资金申报环节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及督促整改。
(九)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进行管理考核,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贷款数据,建立台账。
(三)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申报补偿资料,对申报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台账。
(四)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尽责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补偿资金发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区财政。
(五)配合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广州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二)配备具有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相关管理经验。
(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为本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无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已纳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合作银行,符合前款要求的,经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审定后,可直接成为本细则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操作流程及要求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具体费用在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报补偿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存在就同一笔不良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向区财政部门和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重新遴选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第三章 助企应急资金周转支持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良的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引导合作机构采取市场化模式,为名单内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过桥服务。需要短期资金周转过桥服务的企业需向区金融部门提交申请,由区金融部门会科学技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研判申请企业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针对名单制管理的重点企业制定“一企一档”金融服务方案。本条款所指合作机构是指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名单内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按其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单笔业务最高补贴期限为1年(含)。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一)名单内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实际贷款发放时间均应发生在本细则有效期内。
(二)贷款合同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补贴期限依据;贷款实际天数超过1年,按1年期限给予补贴。
(三)同一个贷款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1年期以内(含)的贷款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后申请补贴。1年期以上的贷款合同需于实际业务交易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补贴。
(四)所有期限的贷款合同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五)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千元(舍去千元位后的尾数)。
(六)贷款贴息期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之日。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为名单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按其实际交易额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单笔业务最高补贴期限为1年(含)。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一)名单内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租赁业务交易时间均应发生在本细则有效期内。
(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实际天数作为计算补贴期限依据,租赁实际天数超过1年,按1年期限给予补贴。
(三)同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1年期以内(含)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后申请补贴。1年期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需于实际业务交易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补贴。
(四)所有期限的融资租赁合同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
(五)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千元(舍去千元位后的尾数)。
(六)融资租赁业务补贴期限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之日。
第四章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第三十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直达工具,持续增加贷款投放,落实好续贷政策,统筹考虑展期、续贷、重组等手段积极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企业贷款成本(实际支付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给予10%的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
本条补贴事项具体按照《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0〕5号)(以下简称“民营18条细则”)进行兑现。民营18条细则有效期届满后,该补贴事项不再兑现。
第五章 给予优质企业租金补贴
第三十一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租金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
1.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连续三年正增长且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
2.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连续三年正增长且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连续三年正增长且复合增长率20%以上。
第三十三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实质审核,由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一)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且自用的补贴期为企业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二)申请单位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三)租用场地补贴面积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上载明的租赁面积为准;其中,对租用场地位于广州国际生物岛的,以已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上载明的租赁面积为准。
(四)本条款所称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申请企业与场地出租方非同一法定代表人、非同一控股股东以及相互无直接股权投资关系。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或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未充分使用,长期空置、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务的,应当退还相关补贴。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实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情况。
第六章 助力企业寻商机、拓市场、抢订单
第三十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寻找合作伙伴、开拓市场、稳定订单份额。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对参加国际、国内的专业展销会、大型博览会等重要宣传、推介、展会活动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第三十五条 展位费用和租赁费是指企业租赁展位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企业注册费和展位搭建费,同个展会支持展位数量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仅限光地租赁费,补贴面积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
国内的专业展销会、大型博览会是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三十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区商务部门申请奖励:
(一)会场现场及企业展位照片;
(二)租赁合同;
(三)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 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三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兑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租金补贴,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租金补贴;区商务部门负责兑现稳订单补贴;区金融部门负责兑现贷款风险补偿、助企应急资金、贷款贴息等金融补贴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区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为准。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当年1-11月的营业收入(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一)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等相关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同比增长率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金融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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