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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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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苏州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截至2023年5月31日正常经营须满2年,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企业组织结构健全,申报主体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申报主体应具有鲜明对外提供服务的特点,符合申报领域明确的方向与要求,服务型制造能力明显。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2022年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不含税,以财务年报为准),负债率不高于70%,直接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或综合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0%。(收入测算方式参见说明,需提供计算方式。)

3.申报主体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省、市服务型制造发展方向,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的优势,企业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

4.申报主体对照“服务型制造重点领域说明”,选择其中一个领域申报,并围绕申报领域提供2021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个及以上的对外服务应用案例(本地应用案例优先),并提供服务合同和发票等佐证材料。

注意事项

企业的综合服务收入可包括对外提供服务的直接收入加上提供产品服务解决方案的间接收入。

(1)直接服务收入测算:(需提供税率6%的发票佐证)

①远程运维、故障预警等数字化服务的运营费用;

②系统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涉及服务的直接收入(既包括企业基于自身产品延伸出的服务收入,也包括企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解决方案获得的服务收入。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与定制服务、物流仓储服务、零售和分销服务、安装及培训服务、产品维修和客户服务、处置和改装服务、咨询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质量控制服务、管理及运营服务、金融服务、专利获得的收入、共享产线、共享供应链的服务收入等);

③按使用量收费(从一次性收费转变为长期按使用量计费的收费方式)

服务收入=使用量(时间、次数、流量等)﹡单位使用量。

④其他直接服务收入

(2)间接服务收入测算:

①个性化定制产品的服务收入:相较传统大规模制造产品,个性化定制产品的增值溢价部分,服务收入可估算为:个性化定制产品的价值减去相对应的大规模制造的普通产品(市场同类产品均价);

②产品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的服务收入:一般企业的总集成总承包(BT、BOT,不包含后市场服务的交钥匙工程)。其商业模式主要是售卖产品系统,相较于传统售卖产品,包含了针对于特定需求的集成能力,会产生增值溢价。服务收入可估算为:系统整体的总收入减去系统内部的所有产品收入总和;

③基于备品备件的售后服务收入=提供备品备件服务的总收入减去售卖备品备件产品自身的收入;

④客户支持协议的服务收入(由企业与客户制定服务等级协议,然后签订合同),该协议的服务收入可估算等于协议整体的总收入减去内部的所有产品收入总和。

(3)综合性服务收入测算方式:以上两种方式中的服务可按不同业务流程阶段合理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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