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领域:
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支持服务贸易企业通过合法合规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传输数据、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内容等服务。
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高增值型服务外包服务。
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支持会计、法律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高端化国际化发展。
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支持金融领域、保险领域企业和机构创新发展适合服务贸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服务贸易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范围。
支持内容:
(一)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支持内容:
1.支持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
2.支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
3.支持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
4.支持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
5.支持数字游戏服务。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服务出口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项支持内容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其中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主体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出口额(或执行金额)为依据:
(1)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年度出口额累计不低于(含)20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等,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3)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等,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4)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5)数字游戏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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