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印发<2022-2023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财〔2022〕2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2023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开拓资金承办部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提高企业申报效率,切实发挥开拓资金政策效用。
二、上海市2023年度开拓资金第一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31日,第二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请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在商务部申报平台办理网上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视作放弃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带好原件备查)提交至开拓资金相关部门或单位(详见附件1)。
三、根据商务部有关要求,“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和“购买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与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两个支持方向调整为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相关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不再通过商务部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并将审核后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
四、根据商务部有关要求,“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名称调整为“资质认证”,“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项目名称调整为“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名称调整为“组织国际性展会”。
五、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商务部申报平台上新注册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七、相关政策可通过商务部申报平台、市商务委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查询。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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