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四条新纳统企业支持。
资助标准:
(一)商贸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年10月8日(含)后新纳统企业,自纳统月度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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