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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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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 14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 2022 〕 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黄浦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核心引领区的发展目标,以更有力的就业优先政策,更精准的就业服务举措,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不断扩大就业容量

(一)突出重点产业带动就业效应。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 推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扩量提质互促互进。聚焦构建 黄浦区 “ 3+3+X ”高端服务业发展体系,稳定 提升金融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优势产业吸纳就业能力,提高就业岗位供给数量和质量;加速发展 文旅服务、健康服务和科创服务等新动能 产业 ,增强 新业态 吸纳就业能力 ;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扶持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持续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 挖掘新就业增长点; 构建 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提升就业匹配效率,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组建人力资源服务联盟。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完善“大就业”工作格局, 集聚政府、企业、行业协会、高校、 专业服务机构 等各方资源 ,组建“黄浦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联盟”(简称“HR 联盟”),打造各方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和资源互动服务平台,探索“ HR+ ”多元化就业需求供给新机制,持续增加高质量就业岗位供给和高素质人才匹配。支持联盟单位开展长三角主要城市间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劳务合作供需对接。

(三)支持市场主体稳定扩大就业 。 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专员作用,强化重点产业企业对接机制。广泛收集各类用工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用工需求,为缺工企业提供全程就业政策对接和个性化协调服务。 适时启动稳定扩大就业补贴,本区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相比,每新增 1 人,且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的, 按照500 元 / 人标准给予 用人单位 年度一次性社保补贴 , 最高30 万元。

(四)深化高校引才培育就业新动能。 围绕黄浦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用人需求,实施高校引才项目,支持构建产业联动、校企互动的人才培育创新联合体,全面推行就业见习、人才培育一体化培养模式,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化、品牌化的高质量“乐业实训站”,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常态化组织重点产业企业与高校间开展专场招聘、推介会、校园日等对接交流活动,激发市场主体育才引才聚才活力。

二、激发创新活力培育动能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五 )聚力政策扶持,吸引创业项目落地 。 完善扶持措施,充分 发挥 “引创” 作用,提升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1 、支持创业落地黄浦。 在本区创办并已享受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组织,按照10000 元标准给予创业组织 一次性创业开办 补贴。进一步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上述创业组织吸纳 符合条件的 本市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该创业组织 每月 5 00 元 / 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 个月 ,每家小微企业 、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补贴金额最高5 万元 / 年。

2 、多措并举降低 创业 成本 。破解 中心城区创业成本高的 瓶颈,进入黄浦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孵化期内在本区成功创办创业组织 后 1 年内 , 至少 吸纳 1 名 本市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满6 个月及以上 的 , 可申请孵化 期间 总额最高 2 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补贴以入孵期间实际支付的房租、服务费或物业管理费等创业成本支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6 个月。

(六 )聚力能力提升,支持参与创业 培训与 见习。 健全 “育创” 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 构建具有 区域 特色、覆盖各类群体的创业培训体系,针对不同创业阶段,开展针对性创业培训 , 并 支持优秀创业培训师资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室 。 聚焦新兴产业、 新 业态等创业热点领域开发一批优质创业见习基地 , 对参加本区创业见习期满结业的人员,在 按规定 享受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 按照 当年 本市 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给予个人 创业 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以 实际 见习期限为准,不超过6 个月。参加本区创业见习、创业培训期满结业后 1 年内 的人员, 在本区成功创办创业组织 ,并 经营满6 个月 ,按照5000 元标准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七 )聚力专业服务,共助初创企业成长。 支持各类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 “助创” 服务,推动形成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专业服务良性互动、有效互补工作机制, 共同优化小微企业创业环境。对符合条件的 本 区 专业招商公司 、代理记账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为注册或经营在本区的企业 建立服务档案,开展开办服务、融资贷款、人力资源、财务税收等各类帮创服务,经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确认服务成果,按照每年2000 元 / 家标准申请创业服务补贴 ,每年每个服务机构不超过30 家。 其中,推荐创业企业参加 相关 创业赛事,获得区级、市级和国家级 优胜奖及以上 的,分别给予2000 元、 5000 元和 10000 元一次性创业服务成果 补贴, 补贴 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八 )聚力载体建设,促进行业集聚发展。 加强高质量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 “聚创” 放大效应,推进创新创业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高质量方向升级。

1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 。结合区域特色和产业导向,完善认定评估标准,认定并培育一批高质量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估工作,区人社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的 孵化 成效,按照A 、 B 、 C 、 D 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 A 级、 B 级、 C 级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运作 费补贴,用于管理费补贴和 开展 各类帮扶创业组织的服务活动等支出。连续两年评估未达标 ( 含未提出评估申请 ) 的,取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2 、院校创业指导站建设 。 重视创业教育, 开展多形式创业实训、创业训练营等实践教学 , 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 支持 院校创业指导站 建立 ,培 养院校学生创新创业意识。组织开展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的评估工作,区人社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院校创业指导站的服务成 效,按照A 、 B 、 C 、 D 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 A 级、 B 级、 C 级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工作 经费补贴,用于管理费补贴和组织各类创业服务活动。连续两年评估未达标(含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取消院校创业指导站称号。

(九 )聚力示范引领,塑造优秀创业典型。 积极为优秀的创业典型搭建 “展创” 平台,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 强化以赛 促 创 ,加强赛后服务跟踪,推动 创业服务资源 开展产融对接和落地孵化服务。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赛事,获奖的本区创业组织或获奖后 1 年内在本区开办的创业组织, 至少 吸纳 1 名 本市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 个月及以上 的 ,分别给予最高5 万元 或 3 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 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 参照市级奖 励标准1:1 配套创业启动资金,补贴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三、聚焦重点群体分类施策,加大援助促进就业

(十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提升计划 。 聚焦金融服务、人工智能、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 及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开拓 更多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的高质量就业岗位。针对不同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就业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实现就业。 鼓励本市用人单位录用 符合条件的 本区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及以上的,按照 5000 元 / 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本区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毕业 年内实 现就业的, 且稳定就业3 个月及以上, 按照 3000 元 / 人标准给予个人 一次性就业补贴。

(十一)实施长期失业青年启航计划。 坚持精准发力与靶向施策,综合运用本区青年就业服务品牌项目,推进长期失业青年实现稳定就业。 鼓励本市用人单位录用 符合条件的 本区长期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及以上的, 对于用人单位 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 的 标准给予社保 费 补贴,对 于 长期失业青年按照每月500 元 / 人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

(十二)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安置计划。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强化困难群体的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各街道 全面掌握辖区内 困难 群体就业状况, 及时实施针对性就业援助措施, 对于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条件的, 及时予以 取消 。加大就业岗位拓展, 通过就业援助基地实现托底安置,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本市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按规定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按照每月500 元 / 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 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十三)实施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帮扶计划。为帮助和改善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社区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在积极求职等待期间的生活,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创办“以手工劳动、临时性为主”的过渡性劳动基地(场所)。符合条件的本区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在刑满释放、康复后二年内,可以进入过渡性劳动基地参加劳动,按其参加劳动天数计算,给予每人每天100 元劳动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十四 )实施退役军人就业支持计划。 用工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在现有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扶持政策上,加大优待力度。鼓 励本市用人单位吸纳 符合条件的 本区退役军人(退役时间 二 年内)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及以上的,按照 5000 元 / 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区退役军人,按照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实施青年就业见习提质扩容计划。 以就业实践、提升能力为目标,支持重点产业优质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鼓励拓展管理、技术、科研类见习岗位,促进就业匹配率。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学员,对 本区见习基地吸纳或推荐 符合条件的本区 见习学员就业的,按照3000 元 / 人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录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本区见习学员,在按规定享受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 按照 当年 本市 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给予 个人就业 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 补贴月份数与市级就业见习生活费实际发放的月份数相一致。

四、深化对口援助劳务协作,助力振兴帮扶就业

(十六 )拓展对口援助劳务协作 。 支持对口援助地区乡村振兴,加强与对口援助地区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协作交流,持续优化劳动力供需对接,扩大劳务输转规模,支持本市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点对点、一站式”组织转移本区对口援助地区农村 或 脱贫人员,来沪就业人数全年达30 人以上的,按照实际 交通 费用的50% 给予 一次性交通 补贴, 同一人员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每年补贴金额 最高30 万元。

(十七 )强化转移就业稳岗留工 。 稳定就业脱贫成果 , 本市用人单位 (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 招录本区对口援助地区农村 或 脱贫人员实现来沪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 备案 手续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 满 3 个月及以上,按照 3000 元 / 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稳岗补贴, 每年 补贴金额最高30 万元。

(十八)助力打造特色劳务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乡村振兴,开展劳务对接、人才培养、服务提升活动,以项目化运作方式组织本市用人单位赴对口援助地区开展特色劳务协作招聘等。依托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对口援助地区设立劳务协作服务站,助力打造“一县一品”“一村一品”劳务协作品牌,对接企业用工和劳务输出渠道与信息。鼓励本区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工作室、实训基地等优质载体资源,积极搭建与对口援助地区院校、企业共育共建合作平台,强化各类人才培养,拓展劳务协作空间。

五、强化特色品牌示范引领,精筑品牌优化就业

(十九 )“老字号•新活力”专项行动 。 发挥区域老字号品牌集聚优势,持续扩大专项行动品牌影响力,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服务机制, 建立老字号与高校对接的产学研通路,拓展人力资源服务全链 ,适应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群体就业力增强需求,构建各方交互赋能的工作格局。

1、 对 在 “老字号•新活力”专项行动创新方案选拔活动中,获得优胜奖的创业组织、院校创业团队和个人,以及创新方案获得老字号企业认可并被采纳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 最高 10 万元助力发展资金。

2、对认定为老字号公共创业实训基地的老字号企业和区域内重点企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区人社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老字号公共创业实训基地 的 运行成效,按照A 、 B 、 C 、 D 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 ,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 级、 B 级、 C 级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5 万元、 20 万元的运作费补贴, 用于组织就业创业和技 能提升相关服务活动。连续两年评估未达标(含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取消老字号公共创业实训基地称号。

(二十 )“青年助业直通车”就业实训营。 以短期课程的形式,推动长期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开展求职能力提升实训营服务。 提级优化 讲师队伍,通过体验式求职指导,在情景实训中激发青年 群体 求职主动性。 支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就业推荐、职业测评、就业规划 等 服务。对符合条件参加“青年助业直通车”就业实训的青年实现就业的,参照长期失业青年群体 实现就业 享受相应补贴。

(二十一 )“黄浦创卡”青年创业一卡通 。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 降低 青年 大学生创业门槛,整合资源引 导 优秀青年大学生创业者 来黄浦区创业, 同时 辐射长三角,落实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 创业服务 资源共享、 创业项目 互通互融发展。全日制高校在读或毕业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获得“黄浦创卡”,其所在的创业团队,可在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享受 6 个月的免费工位以及各类创业孵化服务 , 自获得创卡18 个月内在本区成功创办创业组织, 至少 吸纳 1 名 本市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满6 个月及以上 的 , 按照 2 万元至 4 万元 标准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团队成功申领上述补贴后,其所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按 照每个工位1 万元标 准申请创卡孵化补贴, 最高3 万元。

六、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释放活力拓展就业

(二十二 )支持重点群体灵活就业 。 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促就业、稳就业,开拓新就业领域。 符合条件的 本区 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为 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及以上,按照 3000 元 / 人 标准 给予 个人 一次性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 本区长期失业青年,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照 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 的 标准 给予个人社保费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2 年。

(二十三 )实施新职业新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区内院校和培训机构围绕本区产业发展需求,开发符合新职业、新业态特点的新技能培训项目, 经认定 1 年内培训并通过考核超过30 人, 按照 2 万元 / 项目标准 给予新技能培训项目开发建设资助。对 符合条件的 本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本区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 本区应届高校毕业生 和长期失业青年等, 参加 新技能提升培训 ,且 评定合格 的 , 按照每人每年 1600 元 / 人 标准 给予培训实施单位新技能培训补贴 。

(二十四 ) 拓展新业态新职业就业服务 。 探索适应新 产业 、新 业态 、新 职业 、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 新职业岗位信息发布机制 , 建设 新业态求职信息网,搭建“新经济新业态零工就业云平台”,线上线下同步推进零工服务, 开 设 “云课程”“云体验”“云招聘”等系列 就业服务。汇聚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领域专家, 组建新业态新职业就业 导师团 。 加强 社区、园区、楼宇 就业服务载体建设, 设立“零工驿站”, 打造新业态新职业就业服务矩阵 ,推动新业态高质量稳定就业。

七、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优化环境提升就业

(二十五 )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 。 完善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 创业 服务体系,打造“1 0 分钟 就业服务 圈”。建设“家门口”“楼宇内”就 创 服务站,实现 就业创业 服务总集成、服务对象全覆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社区、进商圈、进楼宇、进园区“四进服务”。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职业 (创业) 指导人员、就业 (创业) 指导专家、社区专职人员等专业化队伍。实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化”建设,打造“一街一品”的服务特色,鼓励支持社区结合实际和工作基础,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提供更多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 创业 服务 。加强 社 区创业帮扶指导,针对性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社区创业空间 。

(二十六 ) 扩大市场化就业服务供给 。 支持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承担重点产业、重点群体用工引才服务,推动网络招聘、直播带岗、共享用工、灵活就业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壮大,共商共建长三角人力资源服务合作机制。受 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委托 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 本 区 用人单位 推荐 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的 ,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按照 500 元 / 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用工保障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 10 万元;推荐本区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 长期失业青年、 退役军人 、残疾人等 就业,与 用人单位 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 个月及以上,按照 3000 元 / 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

(二十七 )夯实社会专家服务支持 。 扩大 就业 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规模,健全社会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工作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指导 方 式,发挥专家智库作 用, 市级或 区级登记注册的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由区资金参照市就业创业指导专家的服务标准1:1 给予 就业创 业指导专家 补贴。

(二十八 )推动就业服务智慧化建设 。 深入推进“数字人社”建设,全面增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持续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稳步提高全程网办率,推动实现业务发展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持续优化整合各类线上公共就业服务,打造“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企业用工打包办”等便捷服务,建设形成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系统平台。

(二十九 )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综合环境 。 完善就业创业监测体系,加强对重点产业企业用工状况、重点关注群体就业状况的监测和前瞻性预判,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全力防范化解突发性、规模性、区域性失业风险。 深入推进充 分就业社区、 特色 创业型社区创建 工作, 推动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完善街道促进就业考核评估体系 。鼓励 社会各方 力量促进就业 , 选树推广 在 就业创业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先进 单位和个人,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良好氛围。

八、加强组织与资金保障

(三十 )强化区级统筹协调 。 坚持统一领导,充分发挥黄浦区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领导作用,推进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 ,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街道就业政策落实和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部门、各街道抓好就业政策落地和工作落实,层层压实责任,保障街道就业资金安排,做好辖区内企业用工保障和就业稳定工作,全力防范局部就业失控风险。

(三十一 )加强资金保障监管 。 坚持民生优先,将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收入分配大局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就业的投入力度。区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就业资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大对就业资金的稽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十二 ) 本 办法 中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十三 ) 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 原文件政策中补贴标准已调整但享受补贴期限尚未满的项目,按照原文件补贴标准执行至期满;原文件到期后,符合新文件补贴标准的,按照 本办法 执行。

(三十四)本办法从202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来源:上海黄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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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确保立项,获得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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