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仁良LEGAL
假日结束,我们继续接受专利入股的话题。在“上篇”、”中篇“中,我们分析了接受以专利技术入股前,应进行的尽职调查;以及接受专利技术入股过程中,应采取的法律措施。在本周的”下篇“中,我们着眼于接受专利入股后,持续的风险防范。
中篇:专利出资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快办理专利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都签订了,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很多公司引进技术人才,在业务中实施了专利技术,就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技术。但在法律上,公司并没有获得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实践中就出现过,人才离开公司,在是否允许公司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问题上发生纠纷。
2、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哪些技术资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项。
3、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
许多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技术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无形技艺、技巧、诀窍或者最佳方案等。因此合同中也尽可能明确专利权人是否提供,以及提供技术指导的具体方式。
实践中,大部分接受专利技术入股的合同中,欠缺提交技术资料的清单和进行技术指导的客观标准。运营一段时间后,公司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情形:关键技术环节仍须由专利权人亲自参与,一旦技术方离开,业务正常开展就可能产生障碍。
4、签订保密协议。
建议能够与专利权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直接掌握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签订内部保密协议,可以有效避免因人员离职等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降低专利权的资本化风险。
5、重视专利入股的验收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真实案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以专利权人没有提供专利证书为由认定其没有出资。事实上,专利证书上既没有记载技术信息,掌握专利证书也不等于拥有专利权,提交专利证书毫无法律意义——这就是专利入股验收标准缺乏约定的结果。多数当事人不会约定对于专利技术入股的验收标准,而这本身没有法定标准。结果往往是,专利权人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却认为出资不到位,由此发生纠纷。
6、约定专利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这一点,我们在”中篇“中也有涉及,”中篇“中更侧重关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处理。本篇中,我们更关注实际措施。
如”中篇“中分析,专利技术不同于其他财产,价值变化很大,资产评估只能给出一个相对参考值。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不同的配套条件下,同样的专利技术,能够带来的利润是非常不同的。归纳起来,造成专利技术价值变动的原因有:(1)市场变化;(2)生产条件变化;(3)出现新技术替代;(4)法律上存在瑕疵。
前两种原因非专利权人的过错,不应当由其承担后果。后两种原因则需要交易各方事先约定好处理的办法。特别是法律上的瑕疵,比如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入股的,当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比例非常高,一旦被宣告无效以后,该技术信息就进人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这时候,技术方的股权如何处理?技术方已经分到的利润又如何处理?这些都是需要在交易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内容。
我们分”上、中、下三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专利技术入股整个动态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措施。总结来看,各方当事人还是应充分关注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专利技术情况的全面尽职调查,尽量通过内容完备的协议,以及详细的尽调工作,来避免实际合作过程中,相互扯皮的内耗现象。所谓的”标准合同“只能解决一些共性、普遍问题,往往并不具有针对性,而技术入股又是个性极强的交易,极难标准化、统一化;而想当然的简单查询,也绝不等于全面的尽调。而从无数的个案看,纠纷往往就发生在这些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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