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新政(财税[2016]101号)一出,兄弟们摩拳擦掌准备来一次酣畅淋漓的股权套现,然而我真是不知该是哭是笑,毕竟这是对是错,是好是坏或者是什么,我们都让时间说真话。
前方道险且阻,且让老顽童带你看看这大好美景下你可能踩到的坑。
我想股权激励我们一定熟悉的不能再熟悉了,So,我只简单作个总结。
近期总局连续出台了3个相关文件: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及解读、税总函[2016]96号。新政出台后:
1. 员工股权激励取得的股权转让(变现)时按照“财产转让”项目缴纳20%个税,不再按照“工资薪金”3%-45%的税率项目缴纳个税;
2. 不在限制行业目录中的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对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员工个税纳税时点推迟到股权转让环节;
3. 企业或者个人境内技术入股溢价部分所得税可以选择在股权转让时缴;
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缴纳时点由行权后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以及等等等等,需要自行进行记忆搜索并脑补。
对比旧政新政,解读套路之前,请认真想想,自己未来套现时真的比以前交的税少了吗?
1.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所有境内居民企业,如果你的公司上市了你才获得股权激励,呵呵,今晚早点休息吧,别想太多;如果你的公司上一年纳税年度主营业务占比最高的行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那你真幸运,你多看了一行,但是仅此一行而已,也可以洗洗睡了。
2. 上市后行权?不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总局说了:境内非上市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权)期权行权日在境内上市前,且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时(条件太多,请自行回忆),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行权日在上市之后,因不符合非上市备案条件,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3. 再想想递延纳税后,税基变大了吗,以前是先纳税后行权,行权时增值部分不再纳税,现在呢?税基大了吗?有没有bigger and bigger(不止于大)了?翻倍了?好几倍?呵呵,别哭,你不是一个人。
4. 再想想自己的股权是不是流动性变差了,如果中途想套现怎么办?
财税[2016]101号文固然好,但是也抵不过那些年埋下的套路,部分企业员工确实因此享受到了国家的福利,然而剩下的另一部分呢?剩下的另一部分,伯通承包了。
伯通在这里送你一号文,这号文也是伯通看你骨骼惊奇,能强忍着泪水和无聊看我的更新到这个地步,才勉强愿意送给你。拿去吧,这财税[2011]112号文。
你看,财税[2011]112号文规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持股可以借此东风,做好股权结构的转化,如上一篇文章提到的,以企业间接持股的形式,从个人向公司税务监管、征收的模式转化,实现所得税巨额幅度的降低。
“江湖上税筹的传说很多,但是伯通的传说,一定是最好的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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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去某地闭关很多天,研究双手互搏术,有了很多新的心得体会,也终于想明白要如何把我多年的经验通过这个平台与各位分享。周伯通会逐渐开始勤奋码字,养成更新的习惯,但是周伯通素来随性,有不更新的情况,还请各位朋友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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