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金融文【2020】7号
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批准,我办出台《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联系电话:65258800-8642或8643。
北京市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东城区中小微企业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建立优质中小微企业增信的新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和引导作用,激励融资服务机构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有效缓解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拟设立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要充分发挥现有银行、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以及财政资金的风险补偿作用,探索政、银、担共担风险的合作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多为东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金,在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作、严控风险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信用授信、提高普惠业务占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业务审批速度。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东城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由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服务办”)、东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信局”)及东城区文化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文促中心”)作为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信息枢纽,负责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线上登记、入驻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产品发布及企业信用分析报告出具等。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为1500万元,其中1000万优先支持文化类企业融资需求,在设立首个运营年度实现1:10的放贷规模。后续每年将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税收、信用敞口四方面增长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资金规模、放贷倍数予以调整,最终可达到1:20的放贷规模。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模式采用政、银合作与政、银、担合作两种方式,政、银合作模式即指入驻银行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直接给予企业融资支持,融资项目出现贷款清偿逾期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偿;政、银、担合作模式即指入驻银行在入驻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授信担保基础上提供融资支持,融资项目出现贷款清偿逾期后由担保机构先行按照银担合作条件向入驻银行进行代偿,然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区金融服务办开设专户进行管理,仅用于代偿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符合东城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文化科技、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相关的“文化+”融合企业,可参考全国及首都优秀文化企业评选名单、大数据技术平台机构行业分析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 为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示范效应,让区内更多中小微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风险补偿资金应重点支持融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普惠金融业务,普惠金融户数占比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总户数50%。
第九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业务项目,应当享受不超过贷款利率(LPR)加50个基点的优惠,同时享受快速绿色审批通道,原则上承诺在资料齐全、授信方案确定之后1个月内完成审批放款流程。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入驻金融服务平台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与区金融服务办签订《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并在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 区金融服务办、区科信局及区文促中心将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推荐给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担保机构。同时,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可向东城区推荐其他优质东城区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通过金融服务平台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独立完成各自的审批和放款程序。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金融服务办、区科信局及区文促中心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由区科信局或区文促中心受理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申请,应由受理机关自行负责材料审核,并向区金融服务办出具书面报告,再由区金融服务办统一组织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审查意见。区金融服务办将根据区科信局或区文促中心书面报告,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最终确定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十五条 为鼓励支持东城内经营好、守信用的优质企业发展及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可提供不同比例的风险代偿或代偿补偿。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科技、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相关的“文化+”融合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给予信用敞口部分的代偿比例不超过60%,最高代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其他符合东城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给予信用敞口部分的代偿比例不超过50%,最高代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信用敞口是指授信业务担保或反担保以纯信用方式(含个人或家庭财产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含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准信用方式给予的授信额度,通过第三方法人保证给予的授信额度,以及超标准抵押率的房产抵押方式给予的授信额度(标准抵押率即住宅类房产抵押率不高于70%、商用房抵押率不高于50%)。
第十七条 对政、银合作模式的贷款逾期清偿业务,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合同到期未归还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金融服务办,申请风险补偿,提交相关材料;区金融服务办将按照本办法规定信用敞口的代偿比例给予补偿,并在贷款合同到期日之后的60个自然日内完成风险补偿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收回逾期贷款的,应在收回逾期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区金融服务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已代偿的资金。
第十九条 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每半年应向区金融服务办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报告;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须接受区金融服务办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
第二十条 为更好的发挥风险补偿资金优势,合理规避风险,在协议合作期限内,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金额累积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的50%后,暂停操作,待相关合作方重新评估后重启风险补偿资金,但对于存量业务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区金融服务办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二)对区科信局或区文促中心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三)组织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四)确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区科信局与区文促中心主要职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报告;配合区金融服务办开展其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提供银企对接、助贷服务、助投服务、助保服务、政策服务及信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融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和放款以及将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上报备案;
(二)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风险控制;
(三)融资项目逾期后制定风险补偿方案,向区金融服务办发出代偿通知和风险补偿申请;
(四)区金融服务办、区科信局及区文促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金融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细则由区金融服务办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