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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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更新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合计被罚没47.55万元。
图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处罚信息显示,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规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决定对其罚款4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7.55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成立于1997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张荣军。
在2019年12月底,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也因信贷资金办理定期存单、存单质押贷款的违规事项遭天津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图源:天眼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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