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广州国际航运枢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安排建设广州国际航运枢纽扶持资金。重点安排资金保障集装箱班轮航线增加、集装箱货源组织、驳船航线开通、多式联运、滚装商品汽车江海联运、内陆港建设、海外办事处设立、邮轮发展、航运服务业、对外合作交流等项目实施”的精神,按照经批准的扶持奖励资金计划、奖金(含各项目)总额对上年度的新增外贸航线、外贸班轮箱量增长、进出口企业完成箱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箱量、集装箱外贸驳船运输、内河滚装汽车运输、内陆港建设和航运公司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等进行扶持奖励,每年度奖励额度为1.5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1亿元,广州港引航站结余资金出资5000万元。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港务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预算申请和制定资金使用办法,执行预算安排,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广州市港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港口企业等单位沟通协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做好项目资金跟踪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港务局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广州市财政局按职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广州市港务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方案,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
(一)南沙港区新增外贸班轮航线奖励。
(二)南沙港区外贸班轮公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奖励。
(三)进出口企业完成重箱量奖励。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箱量奖励。
(五)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驳船运输奖励。
(六)内河滚装汽车运输奖励。
(七)广州港内陆港建设扶持。
(八)广州港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奖励。
扶持奖励对象为航运企业、进出口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滚装汽车驳船运输企业、外贸驳船运输经营人、设立内陆港的单位。
第三章 扶持奖励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五条 南沙港区新增外贸班轮航线奖励,额度10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1.截至统计时间结束时净增加的未奖励过的航线。
2.到统计截止时间在南沙港区稳定运作满一年。
3.到统计截止时间时仍在南沙港区持续运作。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按各班轮公司新增航线所完成集装箱吞吐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航线总集装箱吞吐量的比例分配该奖励项目的奖金。欧美航线每条最高奖励400万元,其他航线每条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新增外贸班轮航线统计资料(原件)。
4.以上各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南沙港区外贸班轮公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奖励,额度1000万元。
(一)奖励条件
统计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实现正增长的班轮公司。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按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集装箱吞吐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
2.对增量部分每家公司箱量增量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奖励材料
1.申请书。
2.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提交的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外贸班轮公司在南沙港区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数据(原件)。
4.以上各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进出口企业完成重箱量奖励,额度5500万元,其中,用于出口企业的奖励额度为5000万元,用于进口企业的奖励额度为5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1.统计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出口重箱量超过800TEU(含)。
2.统计年度内在南沙港区进口重箱量超过1000TEU(含)。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箱量占符合条件的箱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按进/出口分别计算)。
2.出口重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700万元。
3.进口重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数据(原件)。
4.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箱量奖励,额度1200万元。
(一)奖励条件
统计年度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南沙港区出口至欧洲、美洲、东南亚、日韩的重箱箱量超过(含)2000TEU。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箱量占符合条件的箱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2. 每家公司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申请奖励材料
1.申请书。
2.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数据(原件)。
4.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驳船运输奖励,额度5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统计年度内在南沙港区从事外贸驳船支线运输,且年度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的集装箱驳船运输实际经营人。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年度排名1-3名的驳船运输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驳船运输企业,每家给予40万元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驳船运输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申请奖励材料
1.申请书。
2.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提交的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驳船运输公司在南沙港区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数据(原件)。
4.以上各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 内河滚装汽车运输奖励,额度5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统计年度内,利用自有或租赁滚装船舶,运营南沙港区滚装驳船航线的船舶运营公司。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对珠江水系以滚装驳船方式从广州港南沙港区进出的商品汽车,每台商品汽车最高奖励不超过120元。
2.统计年度内,若符合奖励条件的滚装运输奖励总额超过500万元,按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运输量占符合条件的滚装运输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3.卸货港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完成量统计材料(原件)。
4.自有或租赁滚装船舶材料。
5.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广州港内陆港建设扶持资金,额度300万元。
(一)扶持的条件
1.在国内成立的广州港内陆港公司,真正实现引货入港业务。
2.统计年度内,广州港内陆港公司通过海铁联运模式连接广州港码头进出口的重箱量达到300TEU以上。
(二)扶持标准
每个内陆港公司最高奖励100万元/年,每年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比例分配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以内陆港公司为主体。
3.申请人提交铁路部门有关铁水联运量箱量数据统计资料(原件)。
4.以上资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广州港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奖励,额度5000万元,设存量贡献奖、增量奖。
(一)奖励的条件
1.存量贡献奖,奖励统计年度内在广州港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5万TEU(含5万TEU)的集装箱航运公司。
2.增量奖,奖励统计年度内航运公司在广州港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比上一年度实现的增量。
3.到统计截止时间时仍在广州港持续运作。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存量贡献奖总奖励金额为2500万元,以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完成的内贸集装箱吞吐量为存量基数,按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集装箱吞吐量存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每TEU奖励不超过20元。如果申请人在统计年度内集装箱吞吐量比上一年度出现下降的,奖励金额酌情调减,具体为:吞吐量下降幅度在18%(含18%)以内的,奖励金额调减幅度与吞吐量下降幅度相同;吞吐量下降幅度超过18%的不予奖励。
2.存量奖调减的金额全部纳入增量奖再次分配。
3.增量奖金额为总奖励额度减去存量奖额度。航运公司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不低于5000TEU(含5000TEU),按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集装箱吞吐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每TEU奖励不超过100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在广州港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数据以及在该码头持续运作的材料(原件)。
4.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奖励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依据自己业务开展情况,自愿申请,达到奖励标准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广州市港务局网站对社会公开,申请人按本办法的申请奖励材料要求准备材料提交广州市港务局审核。
第十五条 广州市港务局对申请材料通过第三方验证后拟定奖励方案,并在广州市港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广州市港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将暂缓发放扶持资金,广州市港务局在30日内进行复核,如异议属实则取消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不进行扶持奖励,并按规定追回扶持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验证、编制扶持奖励方案和发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自2022年起连续实施三个年度,相关企业申请时限为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超过申请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南沙港区限于龙穴岛、沙仔岛作业区。
第二十条 国家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新政策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本办法有效期届满,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8-2020年度)》(穗港局〔2019〕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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