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A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人计算)。)
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B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期间主持过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商业化,能够在我市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或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高级管理、研发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5%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2人计算)。)
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C类:主要指掌握某行业、某领域特殊专长,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中级管理、研发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0%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5人计算)。)
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创业服务。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的,按照我市政策规定,在创业投资、债权融资、申报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提供服务。
居留签证。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持人才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来渝的,入境后可按规定申请变更为人才(R字)签证或办理居留证件;凭来华工作许可证明入境的,可办理最高5年期外国人工作许可,并为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落户。引进人才可自愿选择在我市办理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配偶、子女就业。“鸿雁计划”入选人才提出解决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办理。
医疗服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看病就医的,在签约医院可凭人才服务证享受优先就诊预约、优先医生预约、优先安排住院、优先安排手术等“绿色通道”服务。
子女入学(托)。“鸿雁计划”入选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优先安排。
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由人力社保部门建立,教育、科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支持配合。
经“鸿雁计划”入选人才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市“双师”交流计划实施范围。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 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 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金融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聘 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引进到企 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 1/3、用人单位 承担 2/3。
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 200 万元;
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 100 万元;
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 30 万元。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对第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 等经费 6 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 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 经费 4 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 2 次以 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对第八条第四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 2 万元;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 1 次国际学术 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 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最低注册标准计算,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 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 2 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引进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 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超过 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
“留创计划”资助分为创业和创新资助两类,每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资助等次及总量。 第五条 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创业类资助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资助,分别 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和 10万元资助。
(二)创新类资助分为重点、优秀和启动资助,分别给予 12 万元、8 万元和 5 万元资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在企业注册、税收、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设备及经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留学人员在渝创业、工作。
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办法另定),在子女入学入托、申办驾驶证、购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留学人员来渝落户,其随归的配偶及成年子女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安排工作。
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其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入学,免收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升学,可享有加分优惠。已在国(境)外高校(学历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就读的子女,可允许在重庆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已获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要求取得我市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16周岁(在校学生不超过19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留学人员中的外籍人员,需在渝工作并长期居住(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为其签发2—5年内居留证件及相应的多次往返“Z”签证;对不需要常住的,可为其签发2—5年内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进一步加强“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扩大规模,提高档次,着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扶持留学人员领办和创办企业。
允许和鼓励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并已取得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的留学人员,参加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建立重庆市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留学人员来渝后首次申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留学人员首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国家已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或专业),根据其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实际能力,按条件可直接认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公司被聘为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且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2)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学位均须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下同)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4)取得双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六年的人员;
(5)在国内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的人员;
(6)其他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公司被聘为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且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2)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4)取得双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六年的人员;
(6)在国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7)其他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引进的留学人员,其出国(境)前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含攻读学位应当计算工龄的时间)、经用人单位确认的在国(境)外工作和继续学习的时间与回国后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工资待遇按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中符合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的有关规定,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
到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工龄按前述规定计算,其报酬和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保管档案和办理人事代理。
简历投递: info@techtalentsu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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