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就办〔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相关工作,金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金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金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1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三个转型”发展要求,全面打响“上海湾区”城市品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金山就业创业工作更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聚焦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一)开展青年就业蓄力赋能行动
落实国家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围绕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加大见习基地开发力度,支持生产或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建立多产业就业见习基地。为更多青年提供见习实践岗位,深化“先体验—后见习—再就业”的就业新模式,鼓励35周岁以下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就业见习。鼓励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积极参与高级及以上项目职业技能评价,对首次参加评价的学生给予一次性评价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经市人社局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公示项目评价考核费用。
(二)开展长期失业青年扬帆启航行动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重要举措,加强长期失业青年服务指导,建立“一人一档”,引入行业专家,定期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荐,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力度。对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长期失业青年(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灵活就业补贴1000元/月,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三)实施金山籍人才回流工程
鼓励优质本土人才回金就业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带动就业、集聚产业、促进发展作用,对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金山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按照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000元、8000元、18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在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本区户籍学员,给予600元/月的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
鼓励农村劳动力跨区非农就业转移,全面助力富民增收。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农民(原农业户籍人员,含被征地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除金山之外的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在就业期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跨区转移就业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五)实施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工程
聚焦不同创业群体差异化需求,持续提升创业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本区创业载体申报国家、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简称基地)。每年对经批准认定的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成效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年度基地运作费补贴。对连续两年评估为D级、当年度被评为不达标、应纳入评估但未参加评估的基地,取消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六)实施高校学子创业圆梦工程
支持区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创业指导站,本辖区范围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且运作良好的院校创业指导站,配合区、镇就业部门开展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技能提升、创业大赛及其他各类主题就业创业活动的,给予创业指导站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七)实施湾区创客逐梦远航工程
支持全区“科创”“农创”“文创”等领域创新创业,鼓励创业对象积极参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创业赛事活动,给予承办相关赛事的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赛事承办费补贴。对在赛事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对象,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资助,积极推荐创业对象参加各级各类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按照市级标准同步配套创业启动金和助力发展金。获奖后在金山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由外区迁入的创业组织,在本区正常运营满一年并且带动本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补贴。
三、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
(八)实施高技能人才星光工程
鼓励本辖区内的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积极申报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落实市、区首席技师项目资助。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的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评定等级给予办学资助,提升办学质量。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纳入本市政府补贴培训范围技能项目培训,经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合格,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获证补贴。
(九)实施技能竞赛启明星工程
鼓励青年提升技能水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强化技能人才激励为动力,营造技能人才成长良好社会氛围。对代表金山获得区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奖项的选手及其技术专家团队给予奖金奖励,对承办区域性技能赛事的单位以及对为金山参赛组织提供保障的集训单位给予资助。
(十)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围绕区域重点支柱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支持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职工职业培训,优化服务指导,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发放补贴,充分发挥职工培训稳岗纾困作用。税收征管关系在金山区的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助力东西部劳务协作
(十一)实施劳务协作稳岗减负工程
鼓励本区用人单位招录对口地区农村劳动力,对首次在金山实现就业的对口地区农村劳动力,本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月给予实际用人单位稳定岗位补贴500元/人,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牵引工程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东西部劳务协作,强化岗位选送、人员组织、转移输送三大服务,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本区对口地区农村劳动力在金实现首次就业,与在金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1000元/人。
(十三)实施对口地区劳动力暖心工程
鼓励本区对口地区农村劳动力来金就业,对来金首次就业,与在金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转移就业补贴1200元。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十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行动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等信息监测机制,紧盯关键指标和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动态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和行业态势,加强就业形势跟踪研判,严防突发性、规模性、区域性失业风险。在重点企业、居住社区、孵化基地等设立就业数据采样监测点,落实数据上报制度,定期排摸本区常住人口就业情况,做好就业数据真实性核查。
(十五)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快办行动
紧扣本市人社数字化转型目标要求,加强区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软硬件建设和更新,推动就业数据赋能。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对接“一网通办”总门户,拓展就业创业场景应用,推广“不见面”网上办理、惠企政策“点单式”申请、线上招聘,深化推进“就业一件事”“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监管一件事”建设。
(十六)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筑基行动
围绕金山区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要求,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整合各方资源提供专业化、多样化、便民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全力打造“职在湾区•创享金山”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协调优化街镇(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点,提升窗口服务标准,实施服务流程再造。健全社会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工作机制,拓展专家聘任范围,充实社会专家库资源。持续开展各类就业创业活动,支持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建国家级(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特色创业型社区。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区级统筹协调。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本区就业工作,协调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街镇(高新区)就业政策法规的落实和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街镇(园区)属地责任。各镇、街道、高新区、园区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状况,落实各项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便利化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做好辖区内企业用工保障和就业托底安置工作,及时收集、反映影响就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全力防范局部就业失控风险;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就业相关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监管。就业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和调剂中央下拨就业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及本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对口协作就业资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就业资金的稽核、监督、检查和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第三方审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本意见中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工组织、非正规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劳务派遣公司,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本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金人社规〔2019〕1号),于202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相关尚未申请的资金,申请受理期限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其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按原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本市法规政策为准。
(三)本意见中各项条款的认定标准、申请和发放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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