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水平,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更好发挥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服务办法》共包括5章22条。与原《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8〕55号)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企业注册地范围。《服务办法》明确企业须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具体表述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有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具有较强科技特色并在主业领域形成较好产出的创新型企业。"
二是进一步细化高精尖产业方向。《服务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属高精尖领域要求,具体表述为"进入培育服务库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应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规划的'241+X'产业方向。
'241+X'即: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健康等2个主导产业;
先进制造、现代交通、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等4个重点产业;
'1'指现代服务业;
'X'指培育若干面向未来的战略性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氢能与储能等方向。"
三是新增"直接入库"申报方式。《服务办法》规定企业入库方式分为"直接入库"和"申报入库"两种,
其中"直接入库"范围包括(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近3年(含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3)近3年(含当年)获得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的企业。
四是细化培育服务的具体措施。《服务办法》第四章"培育服务措施"中共八项条款,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为基本,提供涵盖孵化培育、产学研创新、成果转化合作、市场销售、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金融补贴等多个维度的服务措施。
三、政策亮点
一是充分聚焦高精尖产业,突出企业科技创新属性。《服务办法》坚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吸收中关村"十四五"发展建设规划和我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确定将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健康、先进制造等硬科技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布局一批可快速抢占新兴产业制高点的高精尖产业。
二是强化数据共享,进一步减轻创新主体的申报负担。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办法》新增"直接入库"方式,通过强化内部数据共享、信息联动,将企业申报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大幅度压缩,显著减轻创新主体申报负担。
三是着力突出培育和服务属性,做好企业"服务管家"。通过市区联动、多部门协同充分调动中关村各分园、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单位共同做好企业培育服务工作,全方位助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原文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水平,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更好发挥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有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具有较强科技特色并在主业领域形成较好产出的创新型企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的重要服务对象。
第二章 遴选标准
第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建立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库(以下简称培育服务库),进入培育服务库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应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规划的“241+X”产业方向。“241+X”即: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健康等2个主导产业;先进制造、现代交通、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等4个重点产业;“1”指现代服务业;“X”指培育若干面向未来的战略性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氢能与储能等方向。
第四条 采取直接入库和申报入库2种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培育服务库。
(一)直接入库
直接入库企业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近3年(含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3.近3年(含当年)获得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的企业。
(二)申报入库
申报入库企业须拥有专职研发人员3人及以上、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著作权等)1件及以上、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属于以下类型之一:
1.科技创新型企业,包括具有自主核心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大且前景广阔的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等企业。
2.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53号)范围。
3.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技文化融合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范围。
4.科技型总部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强科技特色,拥有1个或以上的分(子)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实缴税费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5.其他创新型企业,包括具有科技创新属性的工业企业,应用高技术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技术装备的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 鼓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中关村各分园、标杆孵化器等积极推荐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对主导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创新型企业申报入库。
第三章 入库工作流程
第六条 直接入库企业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注册,在线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性承诺函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审核后完成入库备案。
第七条 申报入库企业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注册,在线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反映企业上年末专职研发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例如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人力资源情况统计表、专职研发人员和从业人员清单(含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等;
3.反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例如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4.反映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的材料,例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辅助账、企业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表等;
5.真实性承诺函。
第八条 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对属地企业网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核实企业信息的完备性,并在平台审核系统中签署意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核定后完成入库备案程序。
第九条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并完成备案后,可在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领取统一印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培育服务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1次。入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证书到期前的3个月内,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上传相关材料,申请换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申请换发或申请不通过的,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分园间注册地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提交企业信息变更申请。名称变更申请通过后,企业可在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领取变更后的有效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为更加精准服务企业成长,入库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登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填报年度经营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企业存在信息填报弄虚作假、经营过程中违反诚信经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之一的,经企业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初步核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复核后做退库处理,并由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通知企业收回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构成科研失信的,依法依规纳入本市科技信用记录。
第四章 培育服务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开展,各分园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宣传动员、资质核实、培育服务等工作。市区两级科技部门、分园管理机构共享入库企业清单,实现市区两级企业成长培育联动,做好政策培训和辅导服务,支持入库企业参与申报中关村示范区“1+5”资金支持政策,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第十四条 支持各特色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服务机构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通过提供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在孵入库企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服务成效将作为市区两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特色园区、各类创业孵化机构、服务机构等的评价指标之一,服务成效突出的机构将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用好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鼓励入库企业使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研仪器资源开展合作研发、分析测试等科研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入库企业加强产学研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通过与在京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洽谈会等形式,促进科技成果供需对接。积极引导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现在京转化落地的企业申报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入库企业拓展市场渠道,将入库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服务)纳入全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清单并定期更新,通过“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首发平台”定期举办发布、路演、对接等活动。支持入库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将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支持入库企业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参与本市“科技新星计划”“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通过科技保险产品获得贷款或分散风险,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保费补贴支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获得融资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做好入库企业跟踪服务工作,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企业画像、供需对接、分析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强化项目申报和政策解读的精准推送。健全市区两级协同入库企业问题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入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人才、融资、空间、市场等实际困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8〕55号)同时废止。原已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8〕55号)入库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在证书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